一份合同兩種履行方式可以嗎
合同履行方式的約定是為了解決運輸、交貨、結算等合同目的的實現,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有瑕疵的情形一般是不會存在,但若是約定了兩種履行,那就屬於瑕疵了。合同中如果約定一份合同兩種履行方式可以嗎?履行方式約定不明又該如何處理呢,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下。
一、一份合同兩種履行方式可以嗎
合同履行方式的約定是為了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約定不明就會因為雙方理解不同而引起爭議,因此一份合同不能約定兩種及以上的履行方式,如果約定了兩種及以上的履行方式,應視為履行方式約定不明。
二、合同履行方式約定不明怎麼辦
我國《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採用的合同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無論在國內交易中,還是在國際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許多交易習慣:這些交易習慣可以用來補充當事人合同的內容。
3、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約定一份合同兩種履行方式可以嗎,是不可以的,這樣就被視為約定不明,合同約定不明的,應該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進行解釋或進行補充規定,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達成合意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行為,是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執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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