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保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人們到保險公司上班後,通常要簽署兩份合同,勞動合同與保險代理合同。簽署好保險代理合同後,人們就成為了保險代理人,可以公開的銷售保險產品。如果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不注意,導致合同內容有誤,就可能引發糾紛。那麼,簽署保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簽署保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在協商的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提出要約。雙方就代理權限、代理險種、代理範圍以及代理手續費等項目進行協商。並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簽訂保險代理合同。一般而言。保險人負責擬定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保險代理人如對保險人列出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和事項表示滿意。則作出同意的答覆。保險代理合同即告生效。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兩個階段。被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所以要約並不構成對被要約人的約束。
二、保險代理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保險代理合同必須在國家政策、法令和《民法典》的允許下籤訂。當事人雙方還必須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基礎上方可簽約。保險代理合同除了具有經濟合同的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代理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享受是有代價的。保險代理人要取得一定的勞務手續費。就要進行有效的業務活動;而保險要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活動。就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以保證代理人員的生活必需。
2、保險代理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在保險代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各自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一方的權利正是另一方的義務。保險代理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着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關係。
3、保險代理合同是一種特殊合同。被代理人在不違背代理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單向調整委託一代理業務範圍。這種單向調整合同內容。可以徵求保險代理人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保險代理人的意見。如保險公司決定停辦某種保險業務、調整費率等。
綜上所述,雙方簽署保險代理合同,要本着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在協商過程中,就保險代理權限、代理險種、代理期限及代理費用等達成一致意見。一般來説,保險代理合同都是由保險人草擬的,代理人要認真閲讀條款,根據掌握的簽署保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對合同內容審查,確定無誤的,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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