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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與聯合體合同怎麼籤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招標人與中標的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合同,是屬於三方協議的共同合同。由於聯合體不是法人單位,如果聯合體中標,那麼聯合體各方就是一個投標人。在投標時,聯合體各方應出具聯合體協議註明雙方的分工職責,同時,該聯合體投標人共同對招標人承擔責任。
比如,招標人甲就某項建築裝修工程進行招標,乙和丙組成聯合體投標並中標,在聯合體協議中,乙方負責建築立面裝飾物製作安裝工程,丙方負責裝飾物及牆面的塗料工程,如果乙方負責的立面裝飾有問題,招標人甲是可以找丙負責的,丙不應該推諉。同樣,不管乙與丙方對工程交接、質量標準、施工工序範圍責任等在聯合體協議中有任何的約定,招標人甲都可以找乙、丙中的任何一人解決,且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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