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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能追加別人為被告嗎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如果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起訴時只將被保證人列為被告,在立案後又向法院申請追加保證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如果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起訴時只將被代理人列為被告,在立案後認為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如果合同簽署所使用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在起訴時只將出借單位列為被告,在立案後認為借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借用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合同糾紛能追加別人為被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