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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示合同有什麼要求

政府採購公示合同有什麼要求
律師解析:政府採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批量集中採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議。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政府採購合同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確定。採購合同中涉及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等法律制度的規定,與供應商在合同中約定。其中,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祕密。合同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除徵得權利人同意外,不得對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後簽訂的政府採購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