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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
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合同。
7.高利貸利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高出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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