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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何區別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一方為受託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委託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託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於一箇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託一方的委託內容不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接受委託的內容是辦理委託事務。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託的內容則只限於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
3.獨立決定權不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有權在委託權限範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於委託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委託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