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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 個人所得税 按季度繳納

合夥企業 個人所得税 按季度繳納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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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r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91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r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rr第四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税所得額:rr(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rr(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rr(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税所得額。rr(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税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