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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策略

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策略

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策略

《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策略》是201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曉峯。

《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與防範策略》結合現實案例,從破產程序的啟動,到破產程序的終結,從企業破產的原因到破產法律責任的承擔,都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指出了破產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企業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與防範策略》有助於相關專業法律人員深入瞭解破產清算中的法律風險,同時也有助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瞭解破產法,提升自身法律意識,有效防範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企業在破產清算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虛報註冊資本罪

企業申請破產,依據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向法院提交賬簿、文書。在此過程中,如果發現企業在成立、經營過程中存在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況,作為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有可能構成犯罪。

依據刑法158條之規定,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如果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累計在十萬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構成刑事上的追訴標準。

二、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依據《刑法》15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即構成本罪的追訴標準。因而作為破產企業,如果存在上述行為,而且上述行為導致公司的破產,作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上述行為不是企業破產的原因,但如果導致債權人或者股東或者公司的損失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仍構成本罪。

三、妨害清算罪

依據刑法第162條規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公司企業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清算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追訴的標準以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以追訴。

四、虛假破產罪

依據刑法第165條第二款的規定,虛假破產罪是指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構成虛假破產罪。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轉移、處分財產”一般是指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原則

企業總體上要按照事先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補救的原則,依法預防和控制破產清算階段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要求如下:

(一)事先防範原則

事先防範主要內容是指剷除刑事法律風險存在的土壤,排除這種風險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範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前提。如企業成立、合同簽訂之前的審查,企業重大決策做出前的風險評估等,這就要求企業通過規範化的運作,依照法律專業人員層層把關,逐步篩選和排查刑法法律風險,把這種可能性扼殺在萌芽狀態。與事後補救相比,這種事先防範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通過相應的仲裁、訴訟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業的良性正常運轉。為了做到事先防範,這就要求領導層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增強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的責任感。

(二)事中控制原則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業在運作的過程中,通過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強化各個部門,直至各個人員的法律責任,實現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全方位防範和動態化監控,使風險在可控的範圍內。事中控制與事後補救相比,也具有節約成本,極易控制風險的特點。因此,事中控制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關鍵,是排除刑事風險的最後一道關卡。如在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合同管理、招投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債權債務管理、資產處置、糾紛案件管理等過程中,就要求企業要建立動態的防控體系,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各項規定製度,強化相應主體的責任意識,使刑事風險在事中控制的過程中逐步被消化和吸收。

(三)事後補救原則

事後補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風險出現時,通過企業內部的法律部門,及時與相應的司法機關溝通,積極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事後補救要求企業積極主動地開展司法救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事後補救與前面的事先防範和事中控制相比,經濟成本比較大,相對比較被動。但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是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相應的司法機關,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的各項權益,使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刑事法律風險意識,把防範刑事法律風險貫徹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全過程中。企業的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到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的重要性,企業應當對自己的投資、合併與分立、融資與擔保、債權與債務等重大的業務事項進行風險調查,由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集中風險分析,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為有效化解風險打下堅實的基礎。對於極易發生刑事法律風險的業務,企業內部應當建立刑事法律風險內控機制,可從權利授予、報告呈送、限時審批、責任審計、業務考評等幾個程序,嚴格防控刑事法律風險的出現。

以上就是有關於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策略以及破產清算的法律風險和補救原則有關的知識。由上文中可以看出,在破產清算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四中,他們分別是虛報註冊資本罪、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本站提醒大家這次的內容就到這裏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