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註銷流程是怎樣的
一、企業清算註銷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首先是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在企業宣告破產之日起的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接收破產企業,清算組是由股東、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士組成。
第二,從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後,破產企業就開始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監管、清點、評估、處理以及分配等事項,此時清算組也有權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清算組的各種行為必須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需要及時彙報工作。
第三,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根據嚴格的計算後提出分配財產的方案來分配破產財產,並且需要參考債權人的意見,並上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第四,清算終結。企業破產辦理註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成,預示着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將被終止,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二、企業破產清算時債務分配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綜上所述,企業清算建立在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宣告破產的基礎上,但是企業正式辦理註銷登記之前,還是需要用現有的資產清償債務的,而且,債務清償時普通債權還在最後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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