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產清算後再經營可以嗎
一、公司破產清算後再經營可以嗎
符合條件可以,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
破產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人可以是破產債務人自身,也可以是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
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法院受理案件應當作出裁定,指定破產管理人,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3、由債權人向法院、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4、法院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可討論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債務清償比例等事宜。
5、由破產管理人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
6、無法重整或和解的,法院應宣告債務人破產。
7、破產管理人將債務人的資產變現,並分配給債權人。
8、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情況
1、債務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2、債務人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①、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②、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3、申請人據以申請破產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逾期未能補充、更正而堅持提出破產申請的
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限期更正、補充,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在現實生活當中一,一般公司由於各種原因,從而導致了生產經營的困難,這個時候一旦出現虧損,那麼極有可能無法進行償還債務,當債務沒有辦法得到清償的時候,那麼企業就可能會進行面臨破產,這個時候需要向法院進行申請破產。但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從事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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