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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產清算多久可以結束?

一、非破產清算

公司非破產清算多久可以結束?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 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二、可能造成非破產清算的情況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公司出現下列情形將引起非破產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三、非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1)接管公司財產;(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4)分配剩餘財產;(5)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6)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度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四、非破產清算多久可以結束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法律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申請的時間。以下是根據《公司法》總結的相關規定。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6)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度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非破產清算並不是在企業資金出現問題的情況下進行的,而是由於公司的解散,股東大會解散,法院判決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的。《破產法》及《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對公司非破產清算多久可以結束的問題做出解答,和破產清算一樣,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完成時間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是確定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公告,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

標籤:結束 破產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