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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重整的程序

公司破產重整的程序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三、法院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標籤:破產 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