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司清算有什麼類型?
1.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
正常清算也稱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併、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雖然都是終結現存公司的法律關係,消滅法人資格的行為,但它們兩者有以下的區別:(1)發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適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破產清算的原因是破產解散。(2)決定清算組成員的機關不同。公司清算組成員,如果是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強制解散的,由作出強制解散的主管機關決定清算組人選;破產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3)適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適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清算程序。(4)適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適用公司法,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後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法定清算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對公司財產的清算有順序規定,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依程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法定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機構依法進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適用於自願解散的情況,往往是針對那些資產能夠抵償債務,並且公司機關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公司而採取的清算形式。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司清算。
特別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時不能由自己組織進行普通清算,或進行普通清算中發生嚴重障礙,由有關政府機關或法院介入而進行的清算。可見,特別清算和普通清算的區別在於後者是自行組織的清算,前者是有公共權力機關的介入的清算。特別清算一般適用於強制解散的情況,但也可適用於由普通清算轉變而來的情況。根據我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由普通清算程序轉為特別清算程序的情況包括:(1)按照《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如果公司自願解散後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2) 按照《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終止,轉為破產清算程序。
4.自願清算和強制清算。
自願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願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債權債務,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因股東會關於解散公司決議和公司章程規定解散公司事項出現而進行的清算就是自願清算。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而進行的清算。
公司清算也是公司註銷的重要流程,是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一般公司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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