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社保怎辦
由於企業的發展狀態不好,很多一直虧損的企業會選擇宣告破產。隨之進行破產清算,通過清算後的資產來償還債務。那麼就涉及到了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社保怎辦得問題。破產期間員工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沒辦法和其他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社保斷繳後又會造成一系列的後果,那麼企業會給繼續繳納五險一金麼。
一、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社保怎辦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税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見,法律對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是優先保障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破產企業,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對於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按照規定應當由其向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按期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除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之外,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都應當由破產企業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二、破產清算組的成立與構成
關於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各國破產法都會無一例外地作出規定,且不盡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由法院選任,即由法院待命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權,採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為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居於主導地位,獨立行使對破產案件的審判權,不受債權人會議的影響,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異議。我國實際上採取這一做法;二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即由債權人選任破產管理人,採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為,破產程序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的,負責破產清算的機構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三是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相結合,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為主,在一定期間內債權人未能選任出破產管理人的,則由法定機關任命破產管理人。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責與義務
清算組的職權活動是整個破產清算程序的主線,也是破產程序的核心內容,清算組的職責,包括清算組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原則上説,清算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活動,在職責範圍外的一切行為都不具有對抗破產債權人、破產債務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效力。《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對清算組的職責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結合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破產清算組的職責主要包括接管破產企業、保管和甭理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向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等。
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社保怎辦的問題很好解決。只要是企業還沒有和員工結束勞動合同,企業還有可以用來結算的資產。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繼續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支付了賠償金,那麼勞動者只能重新尋找單位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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