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金沒有付股權轉讓合法嗎
股權轉讓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訂股權協議,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則該協議合法有效,股權轉讓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一方未履行協議義務,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構成根本違約。
公司股東之間以轉讓人與受讓人的身份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在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時,轉讓人才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且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應按照約定時間,超過約定時間一定期限內不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轉讓人繼續持有轉讓股權。因轉讓人與受讓人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故協議有效。
但受讓人在支付部分股權轉讓款後,拒絕付清全部款項,也就是説受讓人並未按約定期限付清股權轉讓款。因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在於轉讓股權,現因受讓人不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導致無法轉讓股權,根據合同約定轉讓人繼續持有轉讓的股權,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受讓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股權轉讓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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