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前公司法人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婚前公司法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分割,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繼承贈與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前擔任公司法人,如果擁有股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配,如果是結婚以前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當屬於個人。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綜上所述,離婚婚前公司法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者雙方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一方或者雙方知識產權所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益,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其他合法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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