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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解除股權轉讓在法律上有什麼解釋

一、合同

口頭解除股權轉讓在法律上有什麼解釋

口頭協議能證明協議內容的時是有效的,但股權轉讓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要通知其他股東。

二、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7、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1、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

2、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和共同利益關係。

3、法律一方面要確認並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

4、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5、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6、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

7、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

8、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經過資料整理顯示,口頭解除股權轉讓在法律上也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發生糾紛,或者無法説清的事實,還是建議起草書面協議,為了以後發生糾紛無從處理,書面協議可以起到法律依據的作用,當有一方故意陷害或者突然死亡而不履行承諾時,可以依照書面協議到法院進行起訴,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