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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有什麼程序性規定

對於召開股東會事宜,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的,應首先遵循章程的相關規定,若章程未作特別約定,則應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為: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2、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未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3、召開股東會會議,除章程另有約定外,一般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4、除章程另有約定外,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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