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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債券與其他類型的公司債券的區別?

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公司債主要在發行對象、發行條件、交易轉讓安排等方面存在差異:

私募公司債券與其他類型的公司債券的區別?

(一)發行對象不同

大公募的發行對象是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如果債券從大公募降為小公募,公眾投資者不能再買入,但前期已持有的可以賣出;小公募的發行對象為合格投資者,認購或投資的人數沒有限制;私募公司債的發行對象為合格投資者,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二)發行條件不同

《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滿足的財務條件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大公募除了需滿足上述條件之外,同時應滿足:

(1)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私募公司債在主體條件、發行條件、擔保評級等方面不設硬性限制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滬深交易所”)是否同意為私募公司債安排掛牌轉讓服務,核對的關注點是信息披露完備性,並不對發行人經營能力、債券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債券存續期內不對定期報告和評級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要求,發行人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意願與需要在募集説明書中進行自主約定,但約定形成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履行。

(三)發行准入管理不同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由證監會統一實施行政許可,其中小公募由滬深交易所進行上市預審核,滬深交易所預審核通過後,證監會以滬深交易所預審核意見為基礎簡化核准程序。

私募公司債由證券業協會統一實施事後備案和負面清單管理。其中,私募公司債擬在滬深交易所掛牌轉讓的,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在發行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掛牌轉讓申請文件,由滬深交易所確認是否符合掛牌條件,並且,私募公司債在滬深交易所掛牌轉讓,應不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列示的情形或不符合滬深交易所確定的掛牌條件的情形。

(四)交易方式不同

大公募上市後,可以同時採取競價交易和協議交易方式(除此之外,在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債,還可以採取報價和詢價的交易方式),公眾投資者可參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小公募,且不能達到下列任何一個條件的,採取協議交易方式(除此之外,在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債券,還可以採取報價和詢價的交易方式):

(1)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及以上;

(2)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或者加權平均資產負債率(適用於多個主體以集合債形式發行債券的情形)不高於75%,或者發行人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3)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債形式發行的債券,所有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加總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私募公司債在滬深交易所掛牌的,僅可採取協議交易方式,且同期債券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五)交易場所不同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枱轉讓。截至目前,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尚未開展公司債券業務。

以上就是私募公司債券與其他類型的公司債券的區別,這些區別中與投資者息息相關的是在於投資者要求上有公眾投資者與合格投資者之分,一般情況下,公眾投資者只能選擇大公募型的公司債券,而合格投資者有小公募型及私募型公司債券可供選擇。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標籤:私募 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