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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八大主要理由

請求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受讓方付款不及時;

2、轉讓方不予配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3、轉讓方信息披露不完全;

4、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前,受讓方提早行使(大)股東權利,處置公司資產,引發股東矛盾;

5、公司接管過程中,轉讓方未依約辦理各種特殊證照的變更;

6、股權轉讓合同附生效條件,生效條件因特殊原因沒有成立,但轉讓方和受讓方實際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7、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程序存在瑕疵;

8、對導致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認識產生分歧。

以上問題可能單獨發生,也可能存在併發的情形。

二、法院支持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四大類型

法院通常在以下情況下對無明顯違約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解除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給予支持:

1、股權轉讓需要經過法定審批手續而未履行審批義務或審批手續存在重大瑕疵。

2、股權受讓方未完全履行付款義務,且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轉讓方沒有重大過失,經轉讓方催告,受讓方依然怠於履行義務。

3、出現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導致股權轉讓從客觀上已經無法實現。

4、股權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數額巨大,受讓方受讓股權後實際無法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其他重大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合同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的成就,只會導致相關當事人享有解除權,而非當然導致合同解除,解除權人只有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權利才能夠獲得法律所賦予的效力。

三、法院不支持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請求的四大類型

由於解除合同將導致合同雙方的交易行為產生重大變化,且不利於社會經濟交易行為的穩定性,法院通常在以下情況下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1、受讓方已經支付了部分款項,且已經對公司進行了接管,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履行完畢。

2、受讓方已經實際行使了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進行了一系列社會交易行為,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已經基本可以確定能夠實現。

3、轉讓方或受讓方的違約行為不足以導致整個交易出現目的無法實現的其他情形。

4、股權交易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合同的方式或程序違法。

通過上述對“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問題的解答,我們瞭解到解除股權轉讓合同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審定,在涉及合同解除的事項上,法律堅持公平、公正的態度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合同無效或者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履行義務時,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合同解除。更多法律知識的解答,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