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閲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
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複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不設立監事會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不設立監事會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成員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對於小規模公司也可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當由民主選舉產生按比例選舉,監事會成員可召集會議,其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共同推選一名監事主持工作,此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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