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出資到位可以轉讓股權嗎?
一、股東未出資到位可以轉讓股權嗎
實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繳出資期限屆滿,情形不同處理不同
若實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為瑕疵出資。瑕疵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會產生股權變更的法律後果呢?
我們認為,應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股東需滿足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條件;二是股東需要滿足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即已認繳出資並登記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擴展資料:
1.按行為方式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表現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三種形式。
a.完全不履行是指股東根本未出資,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拒絕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協議或認股協議成立且生效後拒絕按規定出資;不能出資,是指因股東客觀條件的變化而不能履行出資義務,如出資的房產在辦理財產權移轉手續前毀損或滅失;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b.未完全履行,又可稱為未足額履行,是指股東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交付,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價值顯著低於章程所確定的價額等。
c.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延出資、瑕疵出資。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等。
2.按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分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後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後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解散,嚴重者也可能導致公司被撤銷。
6.公司由股東和員工組成,股東都是出資人,出資的方式可以是貨幣出資,也可以是一些知識產權出資,比如一些技術類的公司,就是講究知識產權,所以也可以通過產權作為出資的方式,在出資期限屆滿之前,股東都是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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