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託管銀行有沒有資質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根據其投資方向,可以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資基金(包括“股證券”投資的混合型私募投資基金、另類私募投資基金等)。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是指銀行作為託管人,與私募投資基金簽署託管協議,依據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資基金資產、辦理基金名下資金清算、會計核算、對託管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收取託管費的銀行中間業務。
銀行開展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應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為客户提供優質、周到的託管服務。開展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與客户簽訂託管協議,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銀行作為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不得為違法違規的私募投資基金提供託管服務,原則上不得在託管協議約定的託管職責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各經營機構開展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應按照總行資產託管部有關行內製度流程進行申報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總行資產託管部制定。
1、私募基金是否必須託管?
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上述機構或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是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是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是利用基金財 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是侵佔、挪用基金財產:五是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是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是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 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證券基金託管銀行,也就是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淨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私募基金託管銀行比起其它的託管機構來,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管理經驗更加紮實和豐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在市場上的認知度也很高。同時,託管銀行還負責對私募基金過行會計核算、劃拔資金等工作,可以向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定期提交會計報表,並保存基金資本活動記錄,按不同銀行的規定,保存時間十至十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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