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於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人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於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2、有限合夥型
基金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僱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兩者合一。有限合夥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一般為10年),到期後,除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夥企業必須清算,並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夥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普通合夥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目前,國內實行有限合夥制的比較多。有限合夥制比較適合“以人為本”的企業,它們做事比較低調,管理人對企業的負債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契約型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説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 “ 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閒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百科對單位信托基金的定義,單位信托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托基金並不合適。 有鑑於契約型基金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託管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人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人共擔的金融工具。
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看似簡單,實則卻是與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複雜的一些列法律關係。不談股權投資的市場風險,單單是其中複雜的法律關係,也會讓很多有意之人望而卻步,因此,想要投資的私募股權的感興趣者,切記諮詢相關方面律所,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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