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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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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數罪併罰後管制的刑期不能超過多少

管制並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對犯罪的人身自由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限制,限制的形式便是使犯罪分子置於人民羣眾和一定的機關的監督下,使其在監督的壓力下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從而達到去惡從良的社會效果。


那麼,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矯正方式和社會目的,管制的期限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我國法律規定的這種期限,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 一般情況,判處管制的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年;


2、 如果同時犯有多種需要判處管制的罪行,則最後一起判罰時總期限不能超過3年;


3、 如果在判處管制之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的辦法是羈押1日,折抵管制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