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公司法人逃跑的後果是什麼
正常情況之下的企業倒閉的話,肯定是需要經過國家組織的相關人員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以後,然後依法註銷登記。這樣做最重要的就是為了規避企業通過倒閉的這種方式,來逃避債務債權關係。如果公司即將倒閉,但是公司法人卻選擇逃跑,這種做法是極端不可取的。那麼,企業倒閉公司法人逃跑的後果是什麼呢?
一、企業倒閉公司法人逃跑的後果是什麼?
1、涉及經濟關係的賠償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因違法行為被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第62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民法通則》第49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公司倒閉法人要坐牢嗎?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鍊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當中規定,企業倒閉公司法人逃跑的話,可以對公司法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公司的其他股東,如果企業即將倒閉,但是公司法人卻拒絕承擔責任,自己卻抽逃資金逃跑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説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書,要求依法追究公司法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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