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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分為什麼?

一、附認證股權證公司債券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分為什麼?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簡稱WBs)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又稱可分離債券,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附認股權債券,來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簡稱WBs)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指公司債券附有認股權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執行價格)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是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產品組合。

二、附認證股權證公司債券的分類

從海外市場的有關實踐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以分為“分離型”與“非分離型”,和“現金匯入型”與“抵繳型”。

1、分離型

“分離型”指認股權憑證與公司債券可以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買賣;“非分離型”指認股權無法與公司債券分開,兩者存續期限一致,同時流通轉讓,自發行至交易均合二為一,不得分開轉讓。非分離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近似於可轉債。

2、現金匯入型

“現金匯入型”指當持有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必須再拿出現金來認購股票;“抵繳型”則指公司債票面金額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轉股,如現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方式。把“分離型”、“非分離型”與“現金匯入型”、“抵繳型”進行組合,我們可以得到不同的產品類型。

三、相關法律知識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附認股權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認股權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説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説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募集説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上述介紹了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分為分離型和非分離型的這兩種類型及其特點,雖然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的風險相對較高,但是由於能有機會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到公司的股票而且預期收益也很可觀,樂於購買這種類型債券的投資人還是很多的。債券市場上的行情千變萬化,大家購買時注意把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