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擴股過程中關於募股不足問題有什麼規定
經營管理1.31W
依照《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6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制作招股説明書;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招股説明書是要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份是要約,承諾權操之於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7條進一步規定,招股説明書上應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預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銷所認股份的説明”。
以此而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預期未募足股份,將失去承諾的權利,投資人有權撤銷所認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時,必須考慮募股不足問題。解決的辦法之一是在招股説明書中説明,如果出現募股不足,將由現有股東兜底,以增加投資人認購股份的信心,確保增資擴股成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七條
招股説明書上應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預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銷所認股份的説明”。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以此而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預期未募足股份,將失去承諾的權利,投資人有權撤銷所認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時,必須考慮募股不足問題。解決的辦法之一是在招股説明書中説明,如果出現募股不足,將由現有股東兜底,以增加投資人認購股份的信心,確保增資擴股成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七條
招股説明書上應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預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銷所認股份的説明”。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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