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隱名股東的風險有哪些
一、外商獨資企業隱名股東的風險有哪些?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文件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説,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説,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文件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由一個自然人投資
(2)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設立程序與解散程序相對來説較為簡單
(5)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主要依據企業主的個人意志而定
(6)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在法律上外商獨資企業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着其他的股東,應該是外國投資者全資在我國成立的公司,不僅是外商獨資企業,國內成立的這些獨資企業也是這樣的,如果明知當事人成立的是獨資企業,自己還願意去當隱名股東,風險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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