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股東協議有什麼內容?
投資公司股東協議有什麼內容?
1、鑑於條款
鑑於條款,主要是言明締約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達到的目的,或簽訂該合同所依賴的事實狀態。其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在雙方對合同履行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此時鑑於條款就相當於一個輔助評價標準,有一定的證明作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二是承諾或保證作用,在鑑於條款中寫明一方簽訂合同時所依賴於對方提供的材料或陳述的內容,作為雙方締約的前提或信賴的基礎,如果對方違反了這種承諾或保證,導致已方利益受損,則可據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股東除名條款
由於公司法沒有相關規定,在股東協議中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等情況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隱名股東的協議安排條款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不違法,但為了防範可能的風險在股東協議中明確隱名顯明股東的權利義務是非常有必要的。
4、退出機制條款
所謂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發展相對成熟或不能繼續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將所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本形態,以實現資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財產損失的機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安排。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種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轉讓、股份回購和公司清理。
5、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關係到合同效力的強弱,如果沒有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僅能從損失上計算,無法起到對違約的制約作用,因此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一項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條款。
投資公司的股東協議當中主要是圍繞着股東的責任以及權利而展開。在協議當中,除了對於股東的權利作出規定之外,還需要對企業發生事故之後的處理方式以及負責人作出説明。對於股東的退出以及除名等規定都需要作出詳細的解釋説明,這關係到合同的法律效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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