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名冊是否需要備案
一、公司股東名冊是否需要備案?
1、沒有硬性要求,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瞭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瞭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股東可以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三、股東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時支付認繳的出資;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即股東以其個人財產不承擔公司債務。
(四)履行義務的繳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義務出資填補下列情形: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出資、實物出資、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的實際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差額由交付出資的股東承擔,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五)追加出資的義務;增資是指股東除按照各自的出資數額繳納的以外,股東大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作出超過其出資數額的進一步出資。補充出資義務屬於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記載事項義務,即“公司法”沒有列出其內容,但一旦記錄在案,就應當有效。
由此可見,股東名冊備案的這件事情還是由公司自己決定比較好,但當時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時候,基本上也就順帶着完成了備案,而且是否被按公司股東名冊對公司來説也不會造成什麼太大的影響,畢竟對股東權益的約束主要都來自於公司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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