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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與非法經營罪一樣嗎?

一、侵犯著作權與非法經營罪一樣嗎?

侵犯著作權與非法經營罪一樣嗎?

並不一樣,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二、侵犯著作權的賠償原則有什麼?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指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範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著作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著作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在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智力創作成果損害結果的不易確定性以及案情的複雜多樣,使得對著作權的損害賠償不可能簡單化一,在審判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法官們常常感到確定原告損失、被告獲利以及賠償金數額的困難。感到法律規定不完善,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所遵循。

侵犯著作權與非法經營罪不一樣,出現著作權侵權行為,所遵循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即可以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又可以按照侵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賠償,還可以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