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散夥一方繼續經營能追責嗎?
一、合夥散夥一方繼續經營能追責嗎
首先,得看你對這個合夥業務有沒有信心,若有信心,應當要求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繼續合夥經營;若你決定放棄,可協商有關退夥事宜,儘快止損,並且,決定放棄了以後,就別管別人做好做壞,都與你無關;
其次,如果你決定散夥,跟他們算賬並簽署退夥協議,而有關協議內容明確,算賬亦清楚,則你退夥後,其他人有關業務經營,你無權干涉和主張,當然,除非約定有關業務、生意由你承接;
再次,若其他合夥人在你退夥後,業已給你結算清楚,而將原先你們合夥經營的業務盤走自行負責經營,你是沒有全追究他們什麼法律責任的;
綜上,建議:
1、自己考慮清楚是繼續合夥還是退夥;
2、繼續合夥的,可要求各合夥人共同出資,若有部分合夥人未能按比例出資的,可根據出資額重新確定合夥財產份額,或者一方墊資,其他承擔墊資費用、利息等等,以求合夥內部責任的分擔和公平,因為法律規定,合夥組織應對合夥共同承擔責任、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包括共同出資等等;
3、若要退夥,應核算合夥組織目前的合夥財產,確定退夥事宜,簽署退夥協議。根據一般規定,合夥人退夥,發生如下的效力:
4、 退夥人與其他合夥人間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的狀況為準,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5、 退夥人的夥權,不問其出資的種類,一般以現金抵還:退夥人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相同的責任。
詳細説來: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於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夥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夥人。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經結算,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合夥協議規定的虧損分擔辦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抵補虧損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
二、合夥解散
1、合夥解散的概念
合夥的解散又稱合夥的終止,是指由於法定原因的出現或全體合夥人的約定使合夥關係消滅。
2、合夥解散的事由
合夥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第85條)。
3、合夥解散的後果
合夥解散並不是合夥立即消滅,合夥解散後,應當開始清算。在清算期間合夥視為存續,合夥的活動限於於清算有關的事務,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自成立那一天起就註定了它有散夥的那一天,但是在散夥上一定要注意好利益的分配,避免散夥產生的糾紛問題。還有就是合夥散夥後,一方還可以繼續經營曾經的合夥企業的,只是要在散夥時進行約定,避免糾紛。當然這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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