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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物包括哪些呢

動產抵押物包括哪些呢
律師解析:動產抵押物包括如下:
1、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
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
應該説,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
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
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2、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
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
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