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核算可以嗎?
一、分公司獨立核算可以嗎?
1.分公司是不是獨立核算由公司自由決定。
2.營業税或者增值税等流轉税種在當地繳納,但如果公司跨地區設立了總分機構,所得税應當由總公司彙總計算,分公司按比例當地預交。
3.基於所得税彙總繳納,肯定要彙總整個公司的報表,但是同時也要分開核算,能夠區分分公司的收入,工資,資產。
4.總公司收不收取管理費用僅是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計算方式,因所得税要彙總計算,不會對整個公司所得税產生影響。
5.總公司收取管理費用的分錄建議做管理費用的內部沖銷,或者掛其他應收應付等往來科目,總公司最好不要確定收入,否則又要多交一道流轉税。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納税
(一)分支機構資格界定
1、分公司是否界定為所得税納税人還是要根據三個方面來界定:
① 銀行開設結算賬户
② 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以上就是獨立核算的要求,只要符合三個條件,税務一律按照獨立的企業所得税納税人來對待,不符合三個條件的分公司,才可以統一核算。
③ 公司如果符合企業所得税納税人的三個條件,應該獨立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税,符合減免政策的,可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2、分公司一般是非獨立核算的,所得税要由總公司統一繳納。
一般是辦理了分公司手續後,總公司持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務登記證件到總公司的主管税務機關去開彙總納税證明,將證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即可。
(二)獨立核算分公司的税務處理
1、對於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只要符合獨立核算的條件,應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適用經營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税税率。
2、計税時,分公司和總公司應分別適用所在經營地的適用税率。
3、分公司作為獨立納税人,經營期間形成的年度虧損在確定總公司的年度應税所得時不能抵減,其註銷前形成的累計經營虧損在總公司賬面反映為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
4、總機構、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徵收區域的商業企業,不論其何時開業,一律按屬地原則徵税。跨徵收區域的商品調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處理。同一徵收區域內的總機構、分支機構可以彙總納税,也可分別納税。
(三)關於分公司的撤消
1、如果不是獨立核算的話,不用註銷,直接併入總公司,畢竟不獨立核算的,只有現金、銀行存款、票據的進出,涉及費用,不涉及成本、利潤。
2、獨立核算的,先提交國税局審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繳銷發票,國税局出具報告後,提交地税局審查營業税、附加税、個税,繳銷發票,地税局出具報告,以上該補交税金的補交,完成後,註銷開户行,持這三項註銷存根聯去工商,進行工商註銷,上繳公章。以後就是公安上繳法人章、財務章,質量監督局註銷代碼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有總公司才能有分公司的存在,一般分公司的所有活動都必須要總公司批准才可以,因此,分公司可不可以獨立那麼就全看總公司是怎麼按排的,所以,一個好的公司要看怎麼運營,這樣才能使一個公司可以發展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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