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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法人要求具體有哪些

一、保險公司法人的要求有哪些

保險公司法人要求具體有哪些

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依據公司的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經理等高級人員擔任,並且要在營業執照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財產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對象的業務。這裏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財產,也包括無形的財產,前者如房屋、汽車、商品等,後者如財產權利、財產責任、預期收益等。財產保險業務,以財產及其利益作為保險對象,由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當保險財產及其利益在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財產保險業務作為保險業務的兩大基本類別之一,還可以進行細分,本條列舉了以下三類:

(1)財產損失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而從事的保險業務。財產損失保險業務的特點在於,投保人按照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2)責任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而從事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業務的特點在於,投保人按照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3)信用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信用或者履約能力提供擔保而從事的保險業務。信用保險業務的特點在於,投保人按照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不能償付其支付款項的義務時,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市場經濟中,法人對於大家的生活影響是較大的,因為許多家庭都從事着商業活動,在法律規定中都會進行法人的註冊,所以對於此類問題,大家的解決方式不會出現較多的問題,因為接觸的時間多,對於有關的法律規定就會爛熟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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