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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協議範本應該怎麼寫?

股權1.92W

一、代持股協議範本應該怎麼寫?

代持股協議範本應該怎麼寫?

甲方(委託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受託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風險提示: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中國限制其投資的行業等等,否則代持股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

第一條 委託內容

風險提示: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約定得並不是很明確或者根本就沒有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約定,一旦產生糾紛,實際出資人難以保障自己的相關權益。如應明確約定委託持股的份額。若受託方也是公司的股東,還應列明其所持有的份額,以及委託方與受託方在公司經營決策不一致時的解決方案。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目標公司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出資(該等出資佔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下簡稱“代表股權”)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權

風險提示:

應列明委託權限,防止受託方濫用權利,危害委託方的利益。如:股權被名義股東轉讓、質押、被名義股東繼承人繼承、被國家有權機關處分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法律風險。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權作為出資在目標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東名義簽署依法規定應由目標公司股東簽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東會並根據甲方的指示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目標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上述投資的實際出資者,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甲方的出資向目標公司出資並代甲方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所有權、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贈與、放棄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為)。

2、在委託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需要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簽署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在乙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税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權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應由甲方承擔。自甲方負擔的上述費用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甲方應將該等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否則,乙方有權在甲方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為委託人,甲方負有按照目標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進行及時出資的義務,並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因甲方未能及時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後果(包括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由甲方承擔。

4、甲方作為“代表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5、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表股權"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但必須提前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

應列明受託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是限制受託方行使受託持股權利,包括股權處置時的協助義務。

1、作為受託人,乙方得以登記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但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名義從事任何行為,也不得利用名義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權及其股東權益;

(2)轉讓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權;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標公司股東名義簽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標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簽字;

(4)簽署股東會決議等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要求股東簽署的文件;

(5)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權”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6)以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的具體工作人員進行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為目標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並保證不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

由於代持股協議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名義出資人不能償還自身債務或其他原因,債權人和法院有可能會凍結執行其名下的股份用以償還債務,實際出資人只能基於代持股協議向名義出資人追償。

4、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權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應歸屬於甲方的資金或財產均全部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資金或財產後____日內將該等資金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或將財產交付給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標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表股權”時,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時限內無條件及時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委託持股費用

甲方與乙方的此項委託關係為免費委託,乙方無權就此委託事項向甲方收取報酬。

第六條 保密責任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

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除法律規定應當出示及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糾紛外,雙方均不得將本協議出示給目標公司股東以外的任何個人或是機構。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目標公司註冊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1、本協議在執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變更協議條款,必須在_____日前提出書面意見,經雙方同意後執行,不經雙方同意,均不得單方違約。否則,由違約一方承擔責任。

2、凡對本協議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並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同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權隨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此種情形下,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示通過合法途徑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轉移“代表股權”或甲方認可的股權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將“代表股權”轉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擬轉讓“代表股權”的,可將股權優先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乙方不願受讓甲方的股權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甲方可將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導致甲方解除協議的,乙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權”。

6、甲方以合理價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轉讓該代表股權的,本協議應《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協議終止後,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權利繼受人應當按甲方的指示通過合法途徑向甲方轉移“代表股權”或甲方認可的股權收入。

第九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合適的違約條款不僅可作為追償受損權益的依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違約行為的出現。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確的違約責任。

代持股的最大風險是受託方擅自行使權力甚至處置股權,以至於損害委託方權益。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甲方損失。乙方拒不執行甲方指示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改變甲方指示處理委託事項的,視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2、乙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否定甲方對“代表股權”的股東資格或要求確認自己股東資格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

違約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權”所對應的目標公司的淨資產總額×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權”所對應的目標公司的淨資產總額的計算基準日應為乙方違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目標公司淨資產總額相對於計算基準日發生增值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淨資產的最高值為計算標準;若因違反本款之日難於確定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若目標的淨資產為≤0的,則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乙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處置“代表股權”的部分或全部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

違約金=乙方處置所持“代表股權”所對應的目標公司的淨資產總額×200%

甲方有權選擇參考或依照本協議第九條第2款違約金計算方式計算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條 生效及其他事項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並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之日終止。

2、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簽字或蓋章視為已知上述協議的全部內容。

3、本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協議正文有矛盾之處,以協議正文為準。

4、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代持股協議的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由此可見,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

標籤:協議 持股 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