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股權質押是可以的嗎?
典當是指當户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典當行可以經營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雖然典當行不同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當金也不同於貸款,但是,出質是當户取得當金的方式之一,也是典當行可以從事的業務範圍之一。
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權利質押是典當行為的主要業務範圍之一,所以依法可轉讓的股權典當行是可以辦理質押的。
《典當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鑑定評估及諮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當業務。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典當行可以經營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雖然典當行不同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當金也不同於貸款。
到了現代商業形式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不僅有形的實體財產可以作為金融的一部分,就連一些無形財產也擁有着巨大的價值比如股權。可以看到通俗的説,典當就是要以財物作質押,有償借取流動資金的一種方式。只要顧客能夠在約定期限以內回報約定的資金就可以贖回當初進行質押的財務。所以理所當然的股權也可以進行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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