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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買賣股權轉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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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在公司經營中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具體的流程如下: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要經過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
3、凡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股權轉讓,都應進行資產評估;
4、對於中外合資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的企業,公司股權轉讓的,要報請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才可以辦理轉讓手續;
5、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
6、修改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並向工商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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