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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一、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一是發起設立;二是募集設立。在設立公司時採取這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由投資者自己選擇。

1、發起設立方式,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設立方式,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則採取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進行募集,以這種方式設立的公司稱為募集設立的公司。

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兩種方式比較,發起設立籌資渠道較窄,僅限於由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但是設立程序比較簡便;而募集設立則籌資渠道廣泛,適宜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但設立程序比較複雜。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是什麼?

1、籤協議。

2、定章程。

3、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4、申請與核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設立股份公司的,應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5、股份發行、認購和繳納股款。

(1)股票發行。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2)發起人出資方式。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發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發起人在合理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發起人有權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發起人儘管已經辦理了出資財產的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可以認定在實際交付之前該發起人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國非常重要的公司形式。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發起設立程序比較簡單,而募集設立程序複雜,適合規模較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經過登記備案,就可以發行股票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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