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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要求

一、《公司法》修改的三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要求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股份公司註冊資本要求股份公司註冊資本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股份公司註冊資本要求。

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須出資20%及剩餘註冊資本必須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地鼓勵我市市民個人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的發展股份公司註冊資本要求投資創業。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如果需要高於這個最低限額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比如,保險法規定,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證券法規定,可以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證券公司,在證券公司中屬於經紀類的,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五千萬元;屬於綜合類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是公司的實有資本,也就是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它包括公司發起人繳納的股本和公開募集募得的股本。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起點相對其他公司來説要高,國家對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制度把關更嚴格,這也為了保障了我國民生大計。同時,有助於促進拉動我國經濟的增長。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要求的限制作為一道防止我國經濟衰落的門檻,有助於控制市場供求關係,保障我國經濟平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