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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操作流程

公司分立操作流程

公司分立操作流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實踐中,公司往往根據專業化分工的需要,將原公司中從事某一類或某一部分業務的機構獨立出來,另行成立一個公司法人,使其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以便獨立經營。同合併一樣,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擴大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分立將一個公司分為多個獨立承接民事責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經營風險之功效,因此,成為現代企業調整組織結構的一個重要手段。
  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例如,A公司將其全部資產一分為二,分別設立了BC兩個公司,在BC公司誕生之同時,A公司歸於消滅。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解散,需辦理註銷登記,新設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所謂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設立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例如,A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外設立B公司,A公司不因B公司的成立而消滅,只是發生資產額的減少。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雖存續,卻減少了註冊資本,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派生的公司則應辦理設立登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公司分立之後債權債務的承受問題,"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新法不僅明確了當事人雙方有權就公司分立後的債務清償問題自主約定,而且新增了連帶責任的規定。很顯然這一規定對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十分有利,而且也有利於實務操作程序的簡化和帳務處理的便利。
  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對來説比較簡單,下面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簡要説明公司新設分立的操作程序:
  (一)做出決定與決議。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然後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討論作出決議。董事會所擬訂的分立方案對分立規定得越具體和細緻越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款項:

1、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後各方的註冊資本 ;

3、分立形式 ;

4、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

5、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

6、職工安置辦法 ;

7、違約責任 ;

8、解決爭議的方式 ;

9、簽約日期、地點 ;

10、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公司股東(大)會可就上述方案做適當的修改。

由於公司分立屬於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因此股東(大)會應當以特別決議的方式確定。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簽署分立協議。公司分立經股東(大)會通過後,由分立後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就資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擔、股權安排等事項及其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達成一致協議。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進行財產分割。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割的具體數額和辦法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和分立協議進行。財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承擔公司債務的保障,因此,進行公司分立,必須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財產,對於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財產的減少,對於新設分立,完全是公司財產的重新分配
  (四)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按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公司法一方面簡化了分立的程序,即公司分立決定做出後,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一次即可。另一方面取消了舊法中公司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和"提供擔保"的請求權,以及對於分立的否決權;但增加"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及一個自治條款("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而力圖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杜絕公司分立被惡意利用來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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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分立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