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名稱需要什麼材料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應對日趨激烈的競爭,很多公司採取了通過合併、分立的方式來調整公司資產和結構,不過也有的公司是通過變更名稱或者是經營範圍來應對市場競爭,不論是哪一種變更都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材料辦理變更登記,那變更公司名稱需要什麼材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變更公司名稱需要什麼材料
公司變更僅涉及名稱變更的,不包括註冊地址變更、註冊資金變更、股東變更的,僅需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即可:
以下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在提交複印件的同時應當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權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在辦理完畢所有變更手續後,在領取新執照時需將原執照所需的全套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以及原執照正副本交回登記機關注銷後(一般城市的營業執照無配套ic卡,僅《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ic卡),方可換取新的公司執照。
二、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所需材料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同意公司變更經營範圍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經營範圍用語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則不需再提交股東會決議。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4)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提交審批意見;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複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其實公司變更的方式不僅限於名稱或經營範圍的更改,更多的是合併與分立的方式,這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就是原債務主體發生了變更,債務與資產分離。此時債權人的利益難免會受到公司及股東的損害,所以若您是這變更了的公司的債權人的話就要注意該公司資產是否有轉移以及如何討債等問題,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藉助專業律師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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