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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扣除標準

在納税申報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通知》(國税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税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税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税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税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税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做招待費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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