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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税新規

車輛購置税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車輛購置税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車輛購置税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私車,計税價格為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計徵車輛購置税税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税剔除,即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發票價÷1.17,然後再按10%的税率計徵車輛購置税。

購置税新規

法律依據: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一)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三)納税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申報的計税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税價格為國家税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四)納税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主管税務機關參照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核定;(五)國家税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税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七)免税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税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税價格以免税車輛初次辦理納税申報時確定的計税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税價格為免税車輛的原計税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税價格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