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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發票

1、小規模納税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税。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税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的增值税納税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小規模納税人發票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一)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