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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資金免繳印花税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適用税率為萬分之五。
企業應按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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