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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哪些公司登記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市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哪些公司登記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上述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
(一)全國性的廣告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核准,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地方性的廣告企業,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申請直接承攬外商來華廣告,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審查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户,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營業執照》。
(四)舉辦地方性的臨時廣告經營活動,舉辦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核准,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舉辦全國性的臨時廣告經營活動,舉辦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舉辦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