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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產判決拍賣後分割

析產判決拍賣後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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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於析產判決拍賣後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1條“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因此,共有財產可以整體拍賣,折價處理後的款項屬於債務人的部分,用於清償所拖欠債務;屬於其他共有人部分,返還給其他共有人。